一、 項目概述
1、 項目名稱:公司備案登記
2、 辦理窗口:各行政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
3、 承諾時限:
① 公司章程備案1個工作日
② 公司董事、監事、經理備案1個工作日
③ 公司清算組備案1個工作日
④ 公司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1個工作日
(資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決定)
二、 法定依據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,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3、《企業登記程序規定》
三、 辦理程序
第一步: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,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,開具《受理通知書》或者《申請材料接收單》;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單)。
第二步: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《登記決定通知書》;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》,出具《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》,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。
第三步:在10個工作日內,申請人可以憑《登記決定通知書》到登記窗口領取《準予備案登記通知書》
四、 申請材料:
1、公司章程備案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備案事項申請表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(本人簽字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;
(3)章程修正案(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);
(4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,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;
(5)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請備案適用。
章程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,可一并提交材料,并不再填寫《備案事項申請表》;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由公司加蓋公
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
2、公司董事、監事、經理備案
(1)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備案事項申請表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(本人簽字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;
(3)《公司董事、監事、經理情況表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4)依據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,提交董事、監事、經理任職發生變動的文件;
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(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,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)、董事會決議(由董事簽字)或者其他相關材料;
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(由出席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加蓋公章、簽字或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)、董事會決議(由董事簽字);
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(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法人股東加蓋公章)、董事會決議(由董事簽字)或其他相關材料;
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(加蓋公章)、董事會決議(由董事簽字)或其它相關材料;
(5)新董事、監事、經理身份證復印件;
(6)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設立的公司調整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申請備案適用;
董事、監事、經理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,可一并提交材料,并不再填寫《備案事項申請表》;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
3、公司清算組備案
(1)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《公司備案申請表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2)公司簽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(本人簽字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和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;
(3)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(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,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);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提交股東大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(由出席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字、蓋章,或者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)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(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法人股東加蓋公章);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(加蓋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公章);
(4)公司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副本復印件;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設立的公司成立清算組申請備案適用;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
4、公司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公司備案申請表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2)公司簽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(本人簽字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;
(3)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;
(4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,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;
(5)公司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副本的復印件;
(6)其他材料?! ?/p>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設立的公司增設、撤銷分公司,分公司變更名稱,公司申請備案的適用;
撤銷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《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》復印件;
分公司變更名稱的,提交分公司名稱《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》復印件和分公司變更后《營業執照》副本復印件;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